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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催字第14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北京奥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奥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催字第14863号申请人北京奥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二层B2-222。法定代表人李凤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侠,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北京奥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申请人北京奥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转账支票1张(出票人:北京奥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票人:北京奥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支行,出票人账号:×××,票据号码:×××,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日,收款人、背书人:无),于二О一四年十二月三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其未按要求办理登报公告,现我院裁定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高 林代理审判员  张奕平代理审判员  傅婉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张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