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催字第14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北京奥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奥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催字第14863号申请人北京奥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二层B2-222。法定代表人李凤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侠,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北京奥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申请人北京奥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转账支票1张(出票人:北京奥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票人:北京奥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支行,出票人账号:×××,票据号码:×××,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日,收款人、背书人:无),于二О一四年十二月三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其未按要求办理登报公告,现我院裁定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高 林代理审判员 张奕平代理审判员 傅婉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张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