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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车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车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车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德忠审 判 员  高桂丽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