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磨民初字第0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俊与蔡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蔡百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593号原告孙俊。被告蔡百根。本院审理原告孙俊与被告蔡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人民陪审员 吴金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沈飞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