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民辖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威海铭峰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威海铭峰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辖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铭峰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区、徐家河南。法定代表人高少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刘涛,董事长。上诉人威海铭峰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4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无可争议,不是加工承揽关系。据此,请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9月1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制作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规格型号为QD型10吨,跨度17米,提升有效高度9米,根据上述要求的技术参数,是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特定需求专门制作的专用产品,符合承揽合同性质。合同中没有协议管辖和履行地的约定,加工行为地即原告所在地的新泰市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宗强审判员 唐 娜审判员 秦洁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燕冠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