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3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虹与被告陕西友谊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虹,陕西友谊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324号原告高虹,女,194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陕西中联电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销售一部部长,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徐利华、李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友谊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55号伟业大厦401室。法定代表人汪东念,总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清泰街华泰世纪华城B座3层。负责人关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虹与被告陕西友谊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虹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8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