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雷某甲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202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甲,男,畲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始兴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3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刑诉(2013)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雷某甲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申请了卡号为62×××95的“高尔夫”白金信用卡,并于此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或取现。自2013年1月始,中国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促被告人雷某甲还款,雷某甲拒不归还欠款。截至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雷某甲恶意透支尚欠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本金人民币55234.34元及利息人民币4499.38元、滞纳金人民币10606.11元。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雷某甲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雷某甲的家属代其向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归还全部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何杰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雷某乙的证言,报案委托书、报案材料,涉案信用卡照片,开卡记录、消费及还款情况、催收记录及结清证明,接警经过,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冼 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凤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