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峨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2013) 峨法执字第2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仕明,吴宋秀,谭仁彪,谭仁松,峨山彝族自治县锦屏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峨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谭仕明。申请执行人吴宋秀。申请执行人谭仁彪。申请执行人谭仁松。共同诉讼代理人黎伟,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峨山彝族自治县锦屏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诉讼代理人周熙福,项目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山县人民法院(2012)峨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峨山彝族自治县锦屏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峨山彝族自治县锦屏建筑工程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峨山彝族自治县锦屏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峨山彝族自治县锦屏建筑工程公司在建行峨山支行有存款73226.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峨山彝族自治县锦屏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在建行峨山县支行的存款73226.3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荣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