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成。委托代理人陈宝春,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原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明昌审 判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栾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