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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宋过洲与赵民全乔静王治国陕西铜川创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过洲,赵民全,乔静,王治国,陕西铜川创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宋过洲,铜川市人。被执行人赵民全,铜川市人。被执行人乔静,铜川市人。被执行人王治国,铜川市人。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创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过洲与被执行人赵民全、乔静、王治国、陕西铜川创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利息及违约金11153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迟延履行利息5000元、受理费2531元,执行费1686元,以上合计1207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执字第00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