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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魏国强与魏群艳、魏保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强,魏群艳,魏保强,杨井华,魏香勤,魏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魏国强。委托代理人陈达宙,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群艳。被告魏保强。被告杨井华。被告魏香勤。被告魏玉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强与被告魏群艳、魏保强、杨井华、魏玉志、魏香勤提供劳务者致他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国强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国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魏国强负担。审判长  程雪峰审判员  康 焰审判员  唐俊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洪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