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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执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崔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王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普执字第1885号申请执行人崔建,无业。被执行人王有和,无业。申请执行人崔建与被执行人王有和为合伙协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普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欠款0.67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家中长期无人居住且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2)普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成科审判员  李 新审判员  张宏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