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杜勇与东营市万禧兴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勇,东营市万禧兴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杜勇被执行人:东营市万禧兴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静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勇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万禧兴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垦胜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垦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但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3)垦胜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尚学三执行员 郭成海执行员 褚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