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初字第06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镇江市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6532号原告镇江市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镇江市。被告江苏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