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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刘某某公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会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依法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因性格爱好各不相同,被告赌博成性,不顾家庭,并经常对我殴打,被告于2011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人联系,现下落不明,为此,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有共同财产土木结构瓦房大小十一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所生子女均已成年。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并将我与被告共同财产土木结构瓦房靠东面的三间正房、三间小房判归于我。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双方感情尚好,婚后感情较差,双方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女刘兴会、长子刘兴平均已成年,夫妻有共同财产土木结构房屋大小共十一间,没有共同债权、���务。被告刘某某于2011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原告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上述事实,有刊登在《云南法制报》上的公告一份、结婚证一份、娜姑石门坎村委会证明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感情尚好,婚后感情较差,被告刘某某于2011年6月外出,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石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土木结构瓦房大小共十一间,靠东面的三间正房、三间小房归原告石某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刘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金碧人民陪审员  包文礼人民陪审员  汪庆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翔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