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任井怀、任树森与被告白亚生、平泉县起源矿业有限公司租土地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井怀,任树森,白亚生,平泉县起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任井怀,男,汉族,农民.原告任树森,男,汉族,农民.被告白亚生,男,汉族,农民。被告平泉县起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丽。委托代理人,赵广信,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井怀、任树森与被告白亚生、平泉县起源矿业有限公司租土地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井怀、任树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商玉凤审 判 员 康 民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西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