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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任井怀、任树森与被告白亚生、平泉县起源矿业有限公司租土地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井怀,任树森,白亚生,平泉县起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任井怀,男,汉族,农民.原告任树森,男,汉族,农民.被告白亚生,男,汉族,农民。被告平泉县起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丽。委托代理人,赵广信,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井怀、任树森与被告白亚生、平泉县起源矿业有限公司租土地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井怀、任树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商玉凤审 判 员  康 民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西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