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卫与被告韩忠、房铁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韩忠,房铁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974号原告王卫,男,农民。被告韩忠,男,农民。被告房铁成,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与被告韩忠、房铁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玉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