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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丰执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90)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占国,张殿海,于彩凤,王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丰执字第565-1号申请人熊占国,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申请人张殿海,男,193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申请人于彩凤,女,193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被执行人王春荣,女,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2009)丰执字第565号熊占国、张殿海、于彩凤与王春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习明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