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0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0403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份,安阳县住建局村镇建设股股长孟某某(另案处理)同被告人徐某某(当时任安阳县许家沟乡村镇建设中心主任)合谋,利用职务之便,由孟某某分给许家沟乡5个危房改造户名额,徐某某在许家沟乡寻找正在建设房屋的5个农户,上报虚假的危房改造手续,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45000元,其中,孟某某分得15000元,徐某某分得13000元,剩余危房改造资金17000元由这5户农户领取。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任安阳县许家沟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负责全乡的危房改造工作。2011年10月份,安阳县住建局村镇建设股股长孟某某(另案处理)同被告人徐某某合谋,利用双方职务之便,由孟某某分给许家沟乡5个危房改造户名额,被告人徐某某在许家沟乡寻找正在建设的,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5个农户,上报虚假的危房改造手续,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45000元。其中,孟某某分得15000元,徐某某分得13000元,剩余危房改造资金17000元由这5户农户领取。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非法领取危房改造补贴资金的五户农民已将违法所得17000元全部退出。另查明:1、2012年6月,安阳县纪委在调查被告人徐某某期间,徐某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组织交代其在2011年危房改造中贪污13000元补贴款的违法违纪问题,并退回该款。2、2013年8月30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其系许家沟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负责许家沟乡危房改造工作。在安阳县危房改造工作已经进行了一多半时,负责全县危房改造工作的安阳县住建局孟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点指标,问其想要不要,给大家弄点辛苦费。其说想要,但其说现在快要验收了,来不及盖了,孟某某说,你去村里看一下有没有已经建好的房子或快要建好的房子,拿他们补办一下手续就行了。于是其就去几个村转了一下,找了五户,分别是李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莆某某。孟某某问每户能给他多少,其说每户给你3000元,这样孟某某给了其五户的指标,每户给9000元的补贴。等补贴下来后,其给了那五户村民17000元,给了孟某某15000元现金,自己得了13000元。当时其日常开支花了一部分,一部分存到许家沟农村信用社,后其和这五户都把钱退出了。(二)同案犯孟某某供述2011年安阳县对全县11个乡镇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其中也包括许家沟乡,在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许家沟乡徐某某也在其办公室说,一直给老百姓办好事,但是自己很辛苦,没有经费,从话语中透露出一种感觉,半开玩笑的说,要是从中能解决点电话费、经费就好了。其给许家沟乡徐某某联系,说有点指标,问他要不要,他说想要,但是快要验收了,其给他说你去村里看一下有没有快盖好的房子或新盖的房子,拿他们来补办手续就行了。过了几天徐某某打电话说有几户新建的房子,其就答应给他5户D级翻建的指标,每户9000元补助。他说每户给其3000元,其说行。因为这个事情都是事先和徐某某商量好的,许家沟乡上报的5户D级翻建材料都通过了审查。事后他共给了其15000元好处费。(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许家沟河西村村民)证言证明,2011年秋天的时候郭某某找到其说想申请危房改造的指标,其说你的户口就没有在许家沟河西村,按照规定不能从河西村申请,但是郭某某说不让其管,他能申请下来,并用其村王某某的名字提出申请,让其从村里给他开了一个王某某的贫困户证明。郭某某找其说这个事情的时候她就已经盖好了房子。危房改造指标的手续都是她自己跑的,他就让其以王某某的名开一个贫困户证明,其他事情都是她自己办的。后来安阳县纪检委调查这个事情的时候其才知道郭某某领了3000块钱,后来也退给纪委了。2、证人李某某(许家沟乡李家店村村民)证言证明,2011年春天,申报危房改造时其没有申报,2011年秋天的时候,许家沟乡政府城建中心的徐某某找到其说让其弄一套危房改造的手续能补助给其点资金,其就弄了一套危房改造的手续给了他。后来直接从徐某某那里领取了3000元。在安阳县纪委调查这个事情的时候就退给纪委了。3、证人吕某某(许家沟乡黄口村村民)证言证明,2011年春天,上报危房改造手续时其没有报,到秋天的时候许家沟乡徐某某说让其给他找一个建好房子的村民,每户给4000块钱,后来其就将宋某甲手续上报给了徐某某。后来徐某某就给了其4000元,其随后就给了宋某甲。安阳县纪委调查过这个事情,当时就说宋某甲不符合规定,不应该要这4000块钱,所以就将这钱退了。4、证人张某某(许家沟乡太平岗村村民)证言证明,2011年春天其村开始申报危房改造时其没有报,后来到秋天的时候,村主任王某乙说能给其办个好事,申请点国家补贴资金,其当时房子已经建好了,想着能申请点补贴就上报了危房改造手续。是用其的名字上报的。记得当时在手续上签字了,但是危房改造手续中需要施工前的照片,因为房子已经盖好了,所以其就找了一个旧房子照了个照片,但找的哪里的房子现在记不清了。之后其得了4000元钱。安阳县纪委调查过这个事情,当时说不符合规定,所以就将这4000块钱退了。5、证人郝某某(许家沟乡应阳村村民)证言证明,2011年我们乡开展危房改造工作,2011春天开始上报名单时其村报了四个,当时莆某某家就没报名,后来2011年秋天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徐某某找到其说让其找几户正盖着房子的,每户给3000块钱,其就给他找到了莆某某,当时莆某某正在盖家中的配房,徐某某看了看也就同意了。后来莆某某领取了3000元国家补贴,安阳县纪委调查这个事情的时候,把这3000块钱退了。(四)书证物证1、许家沟乡2011年危房改造材料证实,危房改造需申请人提出申青、并经被告人徐某某调查、审核。2、银行查询明细证实,2012年1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安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许家沟信用社存款10000元,与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其将所得赃款存于信用社的情况予以印证。3、被告人到案证明证实,2013年8月29日下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被告人徐某某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徐某某关机,2013年8月29日晚上通过许家沟乡胡建民乡长通知徐某某。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4、中共安阳县纪委证明证实,2012年6月,安阳县纪委在调查被告人徐某某期间,徐某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组织交代其在2011年危房改造中贪污13000元补贴款的违法违纪问题,并退回该款。5、职务职责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1991年至今在安阳县许家沟乡政府工作,2010年2月至2012年6月任安阳县许家沟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职务。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年龄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用伪造危房改造手续的方式,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与他人共同贪污28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分得13000元,核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为主犯。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被告人徐某某已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某所得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贺锋审 判 员 燕文光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