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敏、赵家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家志,李建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南阳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期贵,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赵家志,系南阳市光彩大世界张衡路*栋**号物业使用人。被告李建敏,系南阳市光彩大世界张衡路3栋21号业主。原告南阳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敏、赵家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光彩物���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 宏审 判 员 梁 红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