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慧平与太原市迎泽区新地标服饰店、谷建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慧平,太原市迎泽区新地标服饰店,谷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郑慧平,女,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太原市迎泽区新地标服饰店,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山西东方红品牌服饰有限公司二层230号。被执行人谷建中,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太原市迎泽区新地标服饰店负责人,现居住于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迎劳仲裁决字[2013]第2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太原市迎泽区新地标服饰店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其经营者为自然人谷建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被执行人太原市迎泽区新地标服饰店的债务由其经营者谷建中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迎泽区新地标服饰店、谷建中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一千九百四十九元八角六分(包括双倍工资差额一万九千二百二十四元、经济补偿金二千五百元、执行费二百二十五元八角六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