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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5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3-30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李文东、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李文东,陈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原本用纸翻印份院 长      庭 长 合议庭意见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564-1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寿。委托代理人:钟淮海。委托代理人:成志。被告:李文东。被告: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东、被告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因案情变化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管理人民陪审员谭忠元人民陪审员章礼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吕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