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邬云祥与王淑伟、钟林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云祥,王淑伟,钟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邬云祥。被执行人:王淑伟。被执行人:钟林英。申请执行人邬云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城市人民法院(2012)双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邬云祥与被执行人王淑伟、钟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偿还欠款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保留其追索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双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孟凡龙与被执行人刘远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孟凡龙在终结本次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远明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晓华执行员 赵明林执行员 范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车璐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