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刑二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曹学军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学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二终字第10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学军,男,1957年5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岳阳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级),;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建中,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学军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楼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学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曹学军任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分管用地和管线工作;2006年5月23日至案发,被告人曹学军任岳阳市规划局局长,负责岳阳市规划局党、政全面工作,同时直管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审核、签发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作。2005年初至2012年4月,被告人曹学军在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岳州帝苑”“天伦城”、”福隆·巴陵尚都”、“雅典新城”建设项目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能时,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7次收受陈某、吴某甲、杨某、戚某贿赂共计162万元人民币、1千美元(折合人民币6644元)、1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6741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03年,福建连捷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菲律宾晋兴国际投资公司联合在湖南考察房地产开发项目,委派连捷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陈某(菲律宾籍)参与岳阳市南湖风景区南湖刘山庙半岛土地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并负责该项目的前期运作。2006年1月6日,上述两家公司通过参加土地招拍挂,竞买到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并于同年3月9日登记成立了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专门开发该宗土地上的房产,将开发项目命名为“晋兴·岳州帝苑”,委派陈某对该项目的营运情况进行监管,同时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陈某为求得和感谢被告人曹学军在工程建设规划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确定、容积率调整(增加)、建设施工方案变更等方面的关照和支持,同时为了和被告人曹学军搞好关系,进一步得到曹的关照和支持,先后10次共送给被告人曹学军人民币5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3年7月26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确定刘山庙整体开发方案。2005年3月8日市长办公会确定成立岳阳市刘山庙开发建设协调小组,曹学军系组员,具体负责刘山庙开发建设所有规划手续的办理。陈某作为菲律宾晋兴国际投资公司的代表在有关刘山庙开发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会上认识了代表岳阳市规划局的被告人曹学军并与曹学军互留了联系方式。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驾驶自己的宝马牌轿车至被告人曹学军的住所岳阳市路灯管理所家属区门口约被告人曹学军见面。被告人曹学军下楼上了陈某的车后,陈某表示他所在的公司有意向竞价该宗土地的开发权,请托被告人曹学军帮忙尽快设定刘山庙开发用地的规划指标,加速推进该宗土地进入招拍挂程序。曹学军表示自己会加快工作进度。随后,陈某在车上将装有一盒大红袍茶叶和用报纸包着的10万元现金的纸制购物袋送给被告人曹学军。被告人曹学军收下后回家清点发现购物袋内有茶叶和现金10万元。2、2005年5月13日,菲律宾晋兴国际投资公司与湖南省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刘山庙土地前期开发协议,申请参加刘山庙土地前期开发。2005年10月份的一天,陈某为请求被告人曹学军尽快制作刘山庙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使该宗土地尽快进入招拍挂程序,在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5万元和大红袍茶叶一盒。3、2006年1月6日,菲律宾晋兴国际投资公司竞得位于岳阳市南湖风景区刘山庙半岛的岳土拍2005-23#宗地2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为1.66。2006年春节前,陈某为感谢被告人曹学军的关照及请求曹在该公司以后的规划手续办理中继续给予关照,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并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曹学军现金5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该款。同年3月9日,菲律宾晋兴国际投资公司与陈某的弟弟陈志金共同出资成立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专门在该宗土地上进行房产开发,由陈某具体负责管理该公司。2006年3月13日,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向岳阳市规划局递交了关于提高刘山庙半岛住宅开发区容积率到3.0的请示并申请办理了该宗相关建设用地的规划手续。4、2006年5月,被告人曹学军由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晋升为局长。为进一步和曹学军搞好关系,以求得曹对该项目继续予以关照和支持,陈某于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到曹的办公室请托曹予以关照并送给曹现金人民币5万元。5、2008年8、9月份,由于岳州帝苑项目用地系景区土地,在容积率控制方面有严格要求,尽管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多次向岳阳市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将该宗土地的容积率从1.66调整到3.0,但容积率调整之事一直未予确定;此外,该公司亦欲在原有设计的基础上增加地下车库面积。为此,陈某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请求曹学军予以关照,同意对项目用地的容积率予以调整,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地下车库面积,并送给曹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曹学军当即表态同意岳阳晋兴公司可对地下车库未批先建,并承诺会快速安排处理调整容积率的事宜。2008年12月份,岳阳市规划局审批同意该宗用地的容积率调整为1.99,并报岳阳市政府审批通过。6、2008年至2012年,岳州帝苑项目在建期间,陈某为了进一步保持与曹的关系,求得曹对岳州帝苑项目继续关照和支持,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在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先后5次,每次送给曹人民币3万元,共计送给曹学军人民币15万元。二、2004年9月26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确定对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和建湘中路两侧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被告人曹学军代表岳阳市规划局出席了该会议。2005年3月7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会明确由岳阳市规划局做好该宗土地开发建设的规划设计工作。2005年3月22日,福清市富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清富丽华公司)与岳阳市建设局签订了开发建设意向书。2005年5月20日,福清富丽华公司与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该公司挂牌竞得岳阳市建湘路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24.58公顷,土地分为三期交付,其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指标根据该公司最初与岳阳市建设局签订的《开发建设意向书》进行确定。2005年6月21日,福清富丽华公司出资成立了岳阳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天伦房地产公司)对该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指派吴某甲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项目开发的全面管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吴某甲为求得和感谢被告人曹学军在相关规划手续办理、建设方案审批、相关规划许可证核发及建设工程的执法监督等事项上的关照和支持,先后14次共送给被告人曹学军人民币47万元,1千美元(折合人民币6644元),1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6741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5年3月,福清富丽华公司与岳阳市建设局签订了上述土地的《开发建设意向书》。同年4月的一天,吴某甲以初次拜访为名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吴某甲向被告人曹学军表示该公司有信心竞得该宗土地,希望被告人曹学军对该宗土地行使规划职能时予以关照,并送给被告人曹学军现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该笔5万元后,当即表态他会加快工作进度将该宗土地推出招拍挂,在后续项目开发过程中能给予关照的会予以关照。被告人曹学军将该5万元带回家交给其妻子吴媛燕保管。2、2005年5月20日,福建富丽华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了上述土地的使用开发权。同年8、9月份,吴某甲出资邀请被告人曹学军等人到广州考察同类开发项目时,吴在被告人曹学军住宿宾馆的房间内,以给钱在广州花费为名,送给曹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曹学军将该笔1万元用于个人开销。3、2005年11月份,吴某甲得知被告人曹学军要到日本考察,邀请曹到其办公室,送给曹1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6741元)。被告人曹学军将该笔款项用于在日本购物开支。4、2007年5月,岳阳天伦房地产公司欲将该项目一期用地(A地块)和二期用地(B地块)之间的花板桥路征收下来,用于建设商业步行街。因这一方案要禁止该路段的机动车通行,涉及到该段路道路功能性质变更,岳阳市规划局内部对此存在较大分歧。同年6月的一天,吴某甲为求得被告人曹学军的关照和支持,统一岳阳市规划局的意见,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该笔5万元后带回家交给其妻子吴媛燕保管。5、2009年5月,岳阳天伦房地产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以其三期项目(C地块)申请银行贷款。由于银行要求申请方提供齐全的项目报建手续、行政许可证件予以审查,而该C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未获审批,故无法申请银行贷款。为此,吴某甲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10万元,以求得曹学军关照,同意岳阳市规划局出借上述证件供其公司申请银行贷款,被告人曹学军收下该笔10万元后带回家交给其妻子吴媛燕保管。事后,被告人曹学军安排该局综合科科长周智勇具体办理吴某甲请托的事项。2009年5月26日周智勇向岳阳天伦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岳阳市规划局岳规(用)2009014号及岳规(工)2009017号C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给该公司用于融资贷款后收回。2011年12月29日,岳阳市规划局向岳阳天伦房地产公司核发了岳规(工)201109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6、2009年8月,岳阳天伦房地产公司欲以其二期项目(B地块)申请银行融资贷款。同样,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未能按正常程序办理到位。为应付银行审查,吴某甲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10万元,以求得曹学军关照,同意岳阳市规划局出借上述证件供其公司贷款融资。被告人曹学军收下了该笔10万元带回家交给其妻子吴媛燕保管。事后,被告人曹学军安排周智勇具体经办吴某甲请托的该事项。2009年8月13日周智勇向岳阳天伦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岳阳市规划局岳规(用)2009035号及岳规(工)2009030号B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给该公司用于融资贷款后收回。2010年12月31日,岳阳市规划局向岳阳天伦房地产公司核发了岳规(用)2010092号B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岳规(工)201003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7、2010年10月份,吴某甲得知被告人曹学军要去北欧考察,到曹的办公室送给曹1千美元(折合人民币6644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了该笔款项后用于在北欧购物开销。8、2011年6月,吴某甲打算离开岳阳天伦房地产公司,在岳阳另行成立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为感谢曹学军几年来对其所管理项目的支持和关照,同时,也为进一步维持与曹学军的关系,求得曹以后的继续关照和支持,在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该笔10万元后带回家交给其妻子吴媛燕保管。9、自2006年至2011年,吴某甲为保持与被告人曹学军的关系,求得曹对“天伦名城”项目的关照,连续六年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到曹学军的办公室先后六次每次送给曹人民币1万元,共计6万元。被告人曹学军均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日常开销。三、2007年9月,福建兄弟集团下属子公司长沙福隆置业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取得了原岳阳市卫校所在土地的开发权,该宗土地面积43余亩,成交价1.3亿余元。福建兄弟集团成立了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命名为“福隆·巴陵尚都”住宅小区,并委派杨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该项目运作的全面工作。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为求得和感谢被告人曹学军在相关规划行政许可证审批核发、周边邻里关系协调等方面的关照和支持,先后9次共送给曹学军人民币3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7年9、10月的一天,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后不久,杨某认为在后续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规划部门关照的地方不少,为和被告人曹学军搞好关系,以初次拜访为由,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了该笔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2008年5、6月份,因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与项目用地周边的利害关系人存在纠纷未妥善解决,致使岳阳市规划局未予许可该项目的规划报建手续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影响该公司在岳阳市建设局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持上述两证申请银行贷款。为此,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杨某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请求被告人曹学军先行审批核发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送给曹学军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了该笔10万元并承诺会安排办理。被告人曹学军将该笔10万元带回家交给其妻子保管。事后,被告人曹学军安排该局副局长张世愚具体经办上述事项。2008年7月18日,张世愚在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上批注“经请示曹局长同意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留存局,待报建手续办齐后方可按规定出窗。”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持上述许可证复印件到岳阳市建设局申请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申请了银行货款。3、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为求得被告人曹学军帮忙让岳阳市规划局提供上述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原件,以供其公司应付银行贷款审查,在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该笔5万元后带回家交给其妻子保管。4、2011年8月份,由于相邻利害关系人的问题尚未解决,“福隆·巴陵尚都”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仍未能办理,项目无法进行规划验收。杨某为求得被告人曹学军的关照,为其公司项目办理好上述证件,在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该笔10万元后带回家交给其妻子保管。事后,被告人曹学军安排原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杨劲松(另案处理)具体经办上述杨某请托事项,此后岳阳市规划局为该项目的6栋楼房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5、2012年4月份的一天,杨某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请求被告人曹学军尽快审批核发该项目的最后一栋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人曹学军表示到时会考虑。杨某当即将装有5万元现金和两条软芙蓉王香烟的纸袋送给被告人曹学军。被告人曹学军收受后将5万元交给其妻子保管。6、在“福隆·巴陵尚都”项目开发过程中,杨某为保持与曹学军的关系,求得曹对公司项目的继续关照,分别在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的春节前,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先后四次每次送给曹人民币1万元,共计4万元,被告人曹学军均予以收受。四、2003年7月,岳阳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的岳拍2003-12#(原岳阳市瓷厂使用)宗地土地使用权。岳阳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初以“金泰园经济适用房”报建立项。2004年下半年,该公司将项目更名为“登峰·雅典新城”。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岳阳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戚某为求得和感谢被告人曹学军在项目规划验收、核发相关规划许可证、规划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关照,先后4次共送给被告人曹学军人民币3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6年9月27日,岳阳市规划局许可了“登峰·雅典新城”项目7号、8号楼的规划报建手续,建筑面积16654㎡,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岳阳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其8号楼的建设擅自更改了户型结构,超出了规划红线,从而使该栋楼的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612㎡。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岳阳登峰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戚某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请托被告人曹学军安排对7号、8号楼进行规划验收并予以关照,被告人曹学军同意进行验收并表示会关照。为感谢被告人曹学军,戚某将随身携带的5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曹学军。被告人曹学军收下该笔5万元带回家交给其妻子吴媛燕保管。同年3月,被告人曹学军安排该局综合科科长周智勇为主经办了“登峰·雅典新城”项目7号、8号楼规划验收工作。2008年3月20日,被告人曹学军审批核发了该两栋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2、2007年8月6日,岳阳市规划局许可了“登峰·雅典新城”项目5、6号楼的规划报建手续,建筑面积34225㎡,并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岳阳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5号、6号楼过程中,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建设方案,在6号楼下增建了地下车库,并擅自更改了小区的道路管网设计;此外,其5号楼在未经岳阳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放线的前提下擅自动工,进行了相关桩基础建设。岳阳市规划局依据其职能,应对该公司违规建设的情况进行处罚后再核发相关规划验收证件。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戚某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请求曹学军对该公司在建设5号、6号楼过程中的违规建设不予行政处罚,并送给曹学军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该笔10万元后带回家交给其妻子吴媛燕保管。事后,岳阳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岳阳市规划局申请对该6号楼竣工规划验收时,被告人曹学军安排该局综合科科长周智勇对6号楼的违规建设不予处理并先行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009年9月28日,被告人曹学军审批核发了6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3、截至2009年9月24日,岳阳市规划局核发了“登峰·雅典新城”项目1号、3号、4号、7号、8号、6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项目竣工建筑面积73181㎡。当时尚有2号楼已竣工未验收,5号楼尚在新建,而该宗地许可总建筑面积80486㎡,根据岳阳市规划局对该项目的清查情况,该项目存在整体严重超建筑容积率情况,必须补交相关国有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之后才能对2号楼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据此办理相关产权证书。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戚某到被告人曹学军的办公室请求被告人曹学军同意先行审批核发2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送给曹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了该笔5万元,并承诺在具体审批过程中会给予关照。4、2010年下半年,因“登峰·雅典新城”项目整体超容积率,且岳阳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补交相关土地出让金,致使该项目的2号、5号两栋楼规划验收未能完成。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戚某为求得被告人曹学军的关照,尽快安排人员进行规划验收,并减免相关处罚,在曹学军的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曹学军收下了该笔10万元,并承诺只要戚某与岳阳市国土局协商好了土地出让金问题,他即安排办理。另查明,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曹学军被岳阳市纪委宣布“双规”调查,期间被告人曹学军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多次收受陈某、吴某甲、戚某贿赂的事实。在曹学军被“双规”期间的2012年6月13日、6月15日、6月16日,曹学军的妻子吴媛燕共计从银行支取现金284万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曹学军动员家属向检察机关退回受贿所得赃款120.5万元。针对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列举了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陈某、吴某甲、张世愚、杨某、李仁华、曹新忠、陈彬、吴华新、杨劲松、戚某、戚平、周智勇等人的证言,岳阳市规划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曹学军简要情况登记表、曹学军的职务任免文件和相关书证,扣押冻结款物清单、扣押手续以及上诉人曹学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学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曹学军在被岳阳市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自己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在被检察机关立案后亦作了供述,但当庭翻供,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曹学军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被告人曹学军退回了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曹学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曹学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对扣押在案的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万五千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三、对被告人曹学军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四十一万五千元、一千美元、十万日元(以受贿当月的汇率折算,一千美元折合人民币6644元,十万日元折合人民币6741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3385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曹学军上诉提出:一审认定上诉人犯受贿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上诉人没有收受陈某、吴某甲、杨某、戚某四人的贿赂162万元人民币,吴某甲送给上诉人的一千美元属人情往来,吴某甲送给上诉人10万日元是上诉人按当时的汇率兑换的。因此,上诉人不构成受贿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曹学军在担任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吴某甲、杨某、戚某四人贿赂人民币162万元、美元1000元、日元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曹学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其受贿金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上诉人曹学军上诉提出其没有收受陈某、吴某甲、杨某、戚某的贿赂162万元人民币,吴某甲所送的1000美元属人情往来以及吴某甲所送的10万日元系其用人民币在吴某甲处兑换的,其不构成受贿罪。经查,证人陈某、吴某甲、杨某、戚某均证明了各自向上诉人曹学军行贿的时间、事由、次数、金额,、上诉人曹学军在侦查机关亦曾供述收了受陈某、吴某甲、杨某、戚某四人贿赂款人民币162万元、美元1000元、日元10万元,且吴某甲、陈某、杨某、戚某关于在各自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分别向上诉人曹学军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有上诉人曹学军安排的相关工作人员张世愚、周智勇、杨劲松的证言佐证。证人吴某乙证明了其送1000美元、10万元日元给上诉人曹学军的经过,与上诉人曹学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印证。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曹学军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曹学军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黎小忠审判员 赵顺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