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林斌与张永光、张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斌,张永光,张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0号原告张林斌,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永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被告张保国,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原告张林斌与被告张永光、张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的送达期限内向二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因二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原告又不交纳公告费,导致无法送达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被告的送达地址,但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既未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又不交纳公告费,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林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张林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冬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