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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蔺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罗超与陈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超,陈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蔺民初字第51号原告罗超,男,生于1989年8月14日,汉族,农民。被告陈川,男,生于1979年6月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超与被告陈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超于2013年12月15日以被告陈川已自觉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超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超撤回对被告陈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罗超负担。审判员  李俐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