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33)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金凤,又名胡金台,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居住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无业。2012年9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沧新检刑诉字(2013)第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金凤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玉海、仝瑞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金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合同诈骗罪2011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胡金凤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分别从沧州市“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沧州市“宇骋汽车租赁公司”、沧州市原“宏途汽车租赁公司”、北京“宏安达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共计从四个租赁公司租赁轿车十九辆。在将轿车租赁出来之后,胡金凤伪造部分车辆的行车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出售的方式抵押给“盐山汇达典当行”齐某某处六辆车(供抵押现金八十二万),沧县马某某处六辆(共抵押现金五十二万),程某甲处七辆(共抵押现金一百零七万元)。这些车辆至今没有归还租赁公司。经鉴定十九辆租赁轿车价值3373654元。二、诈骗罪1、被告人胡金凤自2010年11月份至2012年3月份以开典当行为名,先后从祁某处六次借款,共计440000元,在此期间并用假汽车手续进行了抵押,案发前归还祁某利息共计125600元。2、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胡金凤将从“深圳赢时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一辆雪铁龙C5轿车伪造假手续,以15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程某乙。3、2011年5月份被告人胡金凤以倒烟为名,采取用假车辆手续和租赁车辆做抵押的方式骗取齐某某1190000元。4、2011年12月份被告人胡金凤以开典当行为名,向马某某借款580000元;以装修房子为名,用租赁来的六辆车,向马某某抵押借款520000元,共计骗取马某某1100000元。5、2012年5月份被告人胡金凤以倒卖香烟为名,骗取曹吗1000000元。6、2012年5月被告人胡金凤以开典当行为名,骗取孙某某176300元,骗取王某某126000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胡金凤的供诉、被害人李某、路某、单某某、刘某、计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祁某、马某某、齐某某、曹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卢某某、史某某、张某某、丁某、齐某、吴某某的证言、租赁车辆手续、价格鉴定结论书、抵押车辆手续、被告人给被害人打的借据、涉案银行卡的对账单、沧州市车管所的证明、车辆去向的公安证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胡金凤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金凤,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诈骗四个汽车租赁公司共计十九辆轿车,价值337365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胡金凤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金凤,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产,共计41823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胡金凤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金凤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其合同诈骗案的汽车数量,诈骗案中骗取被害人齐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和王某某的数额无异议;对指控中涉及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马某某和祁某的诈骗金额问题存有一定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罪2011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胡金凤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从沧州市“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租赁轿车十四辆,在沧州市“宇骋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在沧州市原“宏途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轿车三辆,在北京“宏安达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别克商务轿车一辆,共计从四个租赁公司租赁轿车十九辆。在将轿车租赁出来之后,胡金凤伪造部分车辆的行车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出售的方式抵押给“盐山汇达典当行”齐某某处六辆车(供抵押现金八十二万),沧县马某某处六辆(共抵押现金五十二万),程某甲处七辆(共抵押现金一百零七万元)。这些车辆至今没有归还租赁公司。经鉴定十九辆租赁轿车价值3373654元。二、诈骗罪1、被告人胡金凤自2010年11月份至2012年3月份以开典当行为名,先后从祁某处六次借款,共计440000元,在此期间并用假汽车手续进行了抵押,案发前归还祁某利息共计125600元。2、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胡金凤将从“深圳赢时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一辆雪铁龙C5轿车伪造假手续,以15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程某乙。3、2011年5月份被告人胡金凤以倒烟为名,采取用假车辆手续和租赁车辆做抵押的方式骗取齐某某1190000元。4、2011年12月份被告人胡金凤以开典当行为名,向马某某借款580000元;以装修房子为名,用租赁来的六辆车,向马某某抵押借款520000元,共计骗取马某某1100000元。5、2012年5月份被告人胡金凤以倒卖香烟为名,骗取曹某某1000000元。6、2012年5月被告人胡金凤以开典当行为名,骗取孙某某176300元,骗取王某某126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胡金凤的供述,证实2011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胡金凤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沧州市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沧州市原宏途汽车租赁公司、北京宏安达汽车租赁公司等租赁公司租赁轿车十九辆,全部进行抵押,至今没有归还租赁公司。经鉴定十九辆租赁轿车价值3373654元。从2010年10月份至2012年5月,被告人胡金凤多次以不同名义骗取被害人祁某、程某乙、齐某某、曹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钱财,共计4182300元。2、被害人李某、路某、单某某、刘牟、计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胡金凤分别从沧州市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沧州市宇骋汽车租赁公司、沧州市原宏途汽车租赁公司、北京宏安达汽车租赁公司等租赁公司租赁轿车,至今未予归还。3、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祁某、马某某、齐某某、曹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胡金凤曾以不同理由,并通过伪造虚假车辆手续办理抵押,从被害人处骗取钱财。4、证人卢某某、史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胡金凤曾通过卢某某介绍,以伪造的车辆手续向史某某廷进行抵押,借款5万元。5、证人张某某、丁某的证言,证实胡金凤曾让两证人作为担保人,分别从沧州市原宏途汽车租赁公司和沧州市宇骋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6、证人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实齐某曾为胡金凤记录过租赁车辆数量等信息。7、涉案汽车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胡金凤通过自己及担保人分别从沧州市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沧州市宇骋汽车租赁公司、沧州市原宏途汽车租赁公司、北京宏安达汽车租赁公司等租赁公司租赁轿车。8、沧州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沧新价认字(2012)第99、123、133、134、139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总价值为3373654元。9、抵押车辆手续,证实被告人胡金凤用伪造机动车手续进行抵押,骗取钱财。10、被告人胡金凤给被害人打的借据、借款协议书及车辆买卖合同,证实被害人被胡金凤骗取钱财是客观存在的。11、涉案银行卡的对账单,证实被告人胡金凤和被害人之间的交易真实存在。12、沧州市车管所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胡金凤用于抵押的车辆手续系伪造。13、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出具的关于涉案车辆的去向和倒烟问题的说明。14、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胡金凤的户籍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胡金凤辩称在涉及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马某某、祁某的诈骗数额问题上的异议,经查,被告人胡金凤通过事先伪造车辆手续所抵押的车辆不能作为其抵扣借款、减少诈骗金额的法定事由,其犯罪事实和诈骗金额亦有相应的借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造假车辆信息予以佐证,且被告人胡金凤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于被告人胡金凤的辩解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金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四家汽车租赁公司钱财共计337365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胡金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价值共计40567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前退还被害人祁鹏125600元,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其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为4056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金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0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32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淑芬审 判 员 杨仕启人民陪审员 陈 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