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潘园媛与文晓燕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园媛,文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潘园媛。被申请执行人文晓燕。申请执行人潘园媛依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象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晓燕偿还申请人潘园媛8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执字第352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