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吴小娟,陈伟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吴小娟,陈伟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宋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宋茂华,男,汉族。被告吴小娟,女,汉族。被告陈伟康,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吴小娟、陈伟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