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韩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邵蔷薇与邵震、蒋晓梅、王丽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甲,邵某乙,蒋某某,王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韩初字第00003号原告邵某甲,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赵江,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乙,男,1980年4月27日,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曹少骞,陕西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女,193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司机。原告邵某甲与被告邵某乙、蒋某某、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江、被告邵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少骞、被告蒋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邵某乙系姐弟关系,与被告蒋某某系继母女关系,与被告王某系继姐妹关系。其父邵建新于2008年6月16日意外死亡,2012年6月原告居住的韩森寨二村进行拆迁,被告邵某乙将父亲邵建新名下的房屋及拆迁款除分给继母蒋某某一套75平米的房屋后,独自占有,其占用75平米的住房两套、95平米的住房一套,占有了拆迁补偿款427285元。原告以继承人的身份多次向被告索要应继承份额,均被拒绝,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拆迁补偿款427285元,其应继承父亲邵建新的遗产150000元。被告邵某乙辩称,拆迁补偿款427285元是其父邵建新与继母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只能依法继承她可以得到的份额;该补偿款是经继母蒋某某同意放到被告邵某乙处的;且2012年8月16日被告邵某乙支付原告邵某甲1.1万元,原告邵某甲承诺与被告邵某乙之间再无法律纠纷,故请求原告的诉请。被告蒋某某辩称,该拆迁补偿款427285元是其与邵建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只能依法分割。被告王某辩称同上。经审理查明,原告邵某甲与被告邵某乙系姐弟关系,与被告蒋某某系继母女关系,与被告王某系继姐妹关系。原、被告双方均系韩北村村民。被告蒋某某与邵建新于1998年11月6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新城区韩北村102号建有房产一套,2008年6月16日,邵建新去世,双方未分家析产。2012年韩森寨北村进行拆迁改造,同年6月5日,被告邵某乙与西安市新城区城改办韩南韩北村城中村改造拆迁指挥部签订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住宅),约定,原有新城区韩北村102号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501.2平方米的私有住宅一套,置换8套房产及拆迁补偿款427285元,对于该8套房产的分配(其中邵某甲75平米房屋一套,邵某乙75平米房屋两套、95平米房屋一套,蒋某某75平米房屋两套),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唯对该补偿款427285元分割意见不一,现该款在被告邵某乙处保管。2012年8月16日,原告邵某甲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本人邵某甲再次向邵某乙承诺,在收到邵某乙给我韩北一组前两年分给我和我女儿徐千慈的红利共计11000元后,本人自愿承诺从此以后和邵某乙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互不相欠。”以上事实,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结婚证、承诺书、取款凭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涉及的拆迁补偿款427285元应为被告蒋某某与邵建新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的一半213642.5元即为被继承人邵建新的遗产,原、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故此原告可继承分得人民币53410.63元。鉴于该款一直由被告邵某乙保管,故应由被告邵某乙直接给付原告。对于被告邵某乙辩称其已给付原告邵某甲11000元且原告亦承诺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一节,经查该11000元系韩北一组分给原告的红利,与本案的分家析产并无关联,故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邵某甲继承分得邵建新遗产人民币53410.63元。二、被告邵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邵某甲人民币53410.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00元,由原告邵某甲、被告邵某乙、蒋某某、王某各承担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沈 颖人民陪审员 于亚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