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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建广、司德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广,司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鹤壁市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挺喜,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建广,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司德峰,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书中,原告鹤壁市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广、司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振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