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建广、司德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广,司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鹤壁市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挺喜,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建广,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司德峰,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书中,原告鹤壁市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广、司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振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