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28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明,陆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850-3号申请执行人:徐光明。被执行人:陆存鹏。申请执行人徐光明与被执行人陆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存鹏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光明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宜宝执行员 韩 强执行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