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罪(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2026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202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3年8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刑诉(2013)2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韶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轿车途经本市天河区科韵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3.1mg/100ml,后将其带至广州军区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测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121.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广测(2013)毒鉴字第1094号《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执法经过视频,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涉案车辆信息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冼 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区倩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