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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曹亚明与常铜林、铜川矿务局乙炔炭黑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亚明,常铜林,铜川矿务局乙炔炭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曹亚明,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铜林,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铜川矿务局乙炔炭黑厂。法定代表人徐爱云,厂长。曹亚明与常铜林、铜川矿务局乙炔炭黑厂(以下简称炭黑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常铜林和炭黑厂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曹亚明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6月25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6月27日向常铜林及炭黑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曹亚明履行支付赔偿款3000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7月9日将炭黑厂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冻结,并于2013年11月14日将冻结的22162元划拨,又将炭黑厂在陕西铜川鸭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8138元执回,此款已由曹亚明领取,本院向炭黑厂开具300元执行费票据,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铜王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