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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743号原告:黎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刘某甲,原住广东省增城市,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原告黎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飞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因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不久便于2004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XX月XX日生育女儿刘某乙,于2009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刘某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的各种不良品行暴露,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12年因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至今仍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被告未服刑时,长期在外逗留,不尽父亲、丈夫责任,原告不仅要负担家庭经济重担,还要兼顾子女的生活、成长,而被告却屡教不改,多次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告对这段婚姻已经身心疲倦,对被告彻底失望。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法维持夫妻关系。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告黎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刘某乙、儿子刘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某甲辩称,同意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并负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2001年初,刘某甲与黎某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初,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6月3日,刘某甲因诈骗罪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月19日减刑释放。刘某甲与黎某于2004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2004年XX月XX日生育女儿刘某乙(现就读于石滩镇XX小学),于2009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刘某丙,一家人与刘某甲父母同住。婚后,刘某甲与黎某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7月5日至2008年4月23日,刘某甲因诈骗被劳动教养。2009年6月3日,刘某甲因诈骗罪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9日减刑释放。2012年10月8日,刘某甲因诈骗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3日至2015年2月11日止)。在前述劳动教养或刑期届满后,再次服刑之前,刘某甲没有向黎某或父母支付过家用。2013年10月28日,黎某诉至本院。另查明,黎某与刘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除当事人的陈述外,有《结婚证》、刘某乙及刘某丙的《出生医学证明》、佛监通字第1724号《罪犯入监通知书》等印证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刘某甲与黎某虽为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刘某甲屡次犯罪被判处刑罚,其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经调解,黎某离婚意愿坚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的规定,本院确认黎某与刘某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某甲亦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考虑黎某与刘某甲对子女抚养的处理意见,离婚后,宜判刘某乙、刘某丙由黎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综上所述,黎某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刘某甲因服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黎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子女抚养:女儿刘某乙、儿子刘某丙由原告黎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龙飞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