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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9-11-16

案件名称

于加锋与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加锋;冯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于加锋。被告冯磊。原告于加锋诉被告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冯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材料,并在举证期满后的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加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加锋诉称,2012年第三人孙纪相继借原告20万元,因被告冯磊欠孙纪280万元,原告与孙纪约定其中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所以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冯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加锋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2011年5月月8日第三人孙纪书写借条一张:“今借于加锋现金15万元”。2012年3月21日第三人孙纪书写借条一张:“今借于加锋现金5万元”。2012年10月19日原告于加锋与第三人孙纪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转让人孙纪,受让人于加锋一致确认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人欠受让人共计人民币20万元,欠条一张15万元,一张5万元。转让人孙纪将对冯磊的债权280万元中的20万元转让给受让人于加锋,于加锋可以按本协议直接向冯磊主张债权。冯磊借孙纪40万元的借据原件、复印件各一张,内容是:今借到孙纪人民币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5月8日到2011年6月7日。法庭当庭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退还原告于加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和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等材料在案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行使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加锋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冯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焦荣建代理审判员  丁兆远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