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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3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854号原告:王某某,户籍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址廊坊市三河市。被告:于某某,住承德市隆化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桂云负担。审判员  钱宝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洪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