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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1年6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文斌审 判 员  宁建道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