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1年6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文斌审 判 员 宁建道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