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翟老章与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翟老章,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5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老章,男,195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12号街坊21栋1号。委托代理人:王铭久,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海燕,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芦振,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翟老章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翟老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弘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代理审判员 宁 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兰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