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3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蔄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蔄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853号原告:蔄某甲,住隆化县隆化镇。委托代理人:蔄某乙(系原告之子),住隆化县隆化镇。被告:张某某,住隆化县。原告蔄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蔄某甲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蔄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蔄某甲负担。审判员 钱宝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洪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