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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民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灵新与被告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灵新,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911号原告:陈灵新,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漳平市人,住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委托代理人:郑锦凤,德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韶川,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门滩镇苏洋村愚公山(蜈蚣山)。组织机构代码:55324084-8。法定代表人:郑大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灵新与被告福建省福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灵新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荣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林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