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执民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建军、王林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建军,王林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龙执民字第1754号申请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号。被执行人魏建军。被执行人王林琴。申请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魏建军、王林琴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13)衢龙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建军、王林琴归还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5元。本院于2013年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执行费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衢龙执民字第1754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金发审判员 吴红平审判员 项柏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