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孙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346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2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某某给付案件款的下余部分18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某做出分期给付协议,申请执行人韦某某表示认可。现被执行人孙某某已给付2000元,余款16000元尚未兑现,由于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韦某某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3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真实、有效的执行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寇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