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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孙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346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2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某某给付案件款的下余部分18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某做出分期给付协议,申请执行人韦某某表示认可。现被执行人孙某某已给付2000元,余款16000元尚未兑现,由于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韦某某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3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真实、有效的执行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寇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