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景梅、白金堂、李志银、舒建华、强宝胜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78号孙景梅、白金堂、李志银、舒建华、强宝胜:你们与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2301号号民事调解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付执行标的款194119.28元及相应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3945.00元,执行费282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人民法院账号:×××。特此通知联系人:姜国生联系电话:139XX****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