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并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山西国会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山西国会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并民初字第37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会长。委托代理人崔丹,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国会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189号。法定代表人崔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山西国会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减半负担人民币2937.5元。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刘平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美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