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遂民初字第13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与被告沈国有、李秀花、李冬云、郭玉珠、沈国彬、徐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沈国有,李秀花,李冬云,郭玉珠,沈国彬,徐因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初字第134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住所地遂平县。法定代表人李本玉,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长友,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该行员工。被告沈国有,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秀花,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沈国有之妻。被告李冬云,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郭玉珠,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冬云之妻.被告沈国彬,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徐因萍,女,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沈国彬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与被告沈国有、李秀花、李冬云、郭玉珠、沈国彬、徐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凌审 判 员 郭继东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