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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陆风雷、张霞等与青岛家盛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风雷,张霞,青岛家盛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510号原告陆风雷,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张霞,女,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家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上海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邓士冰,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桂斌,系青岛家盛热力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董作敏,男,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风雷、张霞与被告青岛家盛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风雷、张霞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家盛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风雷、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