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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黄平刚与程燕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平刚,程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3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平刚,男,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贤元,四川达州正大法律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燕华,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黄平刚因与被申请人程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达中民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平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