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二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丽霞与王卫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丽霞;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二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霞,女。委托代理人李运峡,男。系王丽霞之夫。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东,男。上诉人王丽霞因与被上诉人王卫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3)渑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丽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运峡、被上诉人王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6月16日,原告王丽霞在位于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清心园小区三号楼二楼东户房屋中为父亲过“五七”时,与随后到来的被告王卫东因口角发生厮打,造成原告王丽霞眼部、面部等多处受伤。后原告王丽霞坠楼,致其右侧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脊髓神经损伤、腰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等多处损伤,经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2011年7月15日,王丽霞、王卫东以及双方的母亲王小荣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王卫东一次性支付给王丽霞48000元(含二次手术治疗费),已支付5000元,余款43000在2011年7月31日前付清。如逾期,每逾期一日,加罚1000元。二、王小荣、王丽霞不再为此事到任何部门反映情况、上访。三、王小荣、王丽霞负责到派出所申请撤案,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四、关于2011年6月16日之事到此结束,无论再出现任何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王丽霞、王卫东以及王小荣、见证人李宇熙、辛对驴、崔永峡等人在协议书上签字。2011年7月30日,王卫东支付王丽霞赔偿款43000元。后王丽霞以签订协议书时,对自身的伤情认识不清,对协议书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协议书主要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王丽霞的实际损失远高于协议书中的赔偿数额,显失公平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11年7月15日的协议书。原审法院认为:王丽霞和王卫东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且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王丽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伤情应当有一定的认知,且已预测到需继续治疗,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从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庭审调查中看,均未显示王丽霞的伤情是王卫东所致,故不能证明协议显失公平。关于王丽霞诉称的以将父母的房子过户为条件签订协议,因协议书中没有约定,且王丽霞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因此,王丽霞所诉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请求撤销2011年7月15日签订的协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丽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丽霞负担。宣判后,王丽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协议时,我对自身的伤情没有认知也不可能有明确的认知,对协议的内容存在重大的误解。协议签订时,我当时主要考虑住院较大的治疗费用问题,对伤残的后果没有认知。再则,当时约定双方不再因父母的房屋引发争执,但实际上仍在纠缠和吵闹。因此,我认为对协议内容有重大误解。同时,上诉人认为以放弃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所签协议是不合法的。又因赔偿我4.8万元,尚不包括继续治疗费即伤残赔偿金等,故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并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卫东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维护了法律的公正。签订协议时承诺,以将父母的房屋过户给王丽霞为条件,纯属王丽霞的杜撰,也证明了是王丽霞捏造的虚假事实。协议是我执笔,由王丽霞修改,经亲戚多次说合后形成的意见,王丽霞称所签协议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纯属狡辩。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王丽霞与王卫东于2011年7月15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已实际履行,该协议应为有效协议。王丽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住院期间,对自己的伤情应当有一定的判断,并且对继续治疗亦有预测,协议也约定赔偿款含二次手术治疗费。上诉人王丽霞以双方签订协议时,自身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驳回王丽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王丽霞认为以放弃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所签协议是不合法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丽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旭飞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