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悦与被告徐俊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悦,徐俊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陈悦。被告:徐俊义。原告陈悦与被告徐俊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陈悦不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利国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