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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姚红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00330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红旺,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安阳县都里乡上寺平村农民,住本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1月9日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周金枝,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红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红旺及其辩护人周金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份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姚红旺利用自己以前在本村办理邮政储蓄代办点(该代办点实际已被撤销)并伪造邮政储蓄凭证非法向周围村庄群众吸收存款,其先后非法共向99人吸收存款122笔,金额1,656,449.00,偿还四人本金11,000.00元,尚未退还1,645,449.00元。姚红旺将非法吸收来的存款用于投资门面房、理财、购房、还贷共计1,327,670.90元,致使无法归还群众存款。2013年2月7日至3月26日,姚红旺将位于安阳市中华路华冀煌都小区一套住房变卖得款20万元,用于退还群众集资款,目前已向群众兑付10%,金额162,044.9元,尚欠群众1,483,404.1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姚红旺供述、被害人郭桂某等人陈述、证人豆平某等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姚红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姚红旺对起诉指控其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姚红旺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红旺系安阳县都里乡上寺平村人。2004年安阳县邮政储蓄为扩大金融揽储业务,同意下属的支局在农村设立代办站。后安阳县邮政储蓄铜冶支局口头同意被告人姚红旺在都里上寺平村开办储蓄代办站,并规定代办人要以储户的名义存钱,代办人只是帮助储户办理存款手续,安阳县邮政储蓄给代办人提成。后被告人姚红旺便在其家设立代办站,为群众代办储蓄业务。2008年撤销代办站后,被告人姚红旺继续开办代办站,都里乡上寺平村、三里湾村、东郊口村群众继续通过姚红旺的代办站办理存取款事项。在代办站设立初期,群众将钱交给姚红旺,并填写存款凭条,姚红旺拿着钱和存款凭条到铜冶邮政支局存款并开具存单,时间长了群众直接保存填好的凭条不再要存单,姚红旺就以自己的名义将钱存到铜冶邮政支局,并向群众出具邮政储蓄存款凭条同时加盖其私自刻的安阳县铜冶邮政储蓄上寺平代办站公章,取钱时由其取出交给存钱的群众,利息按邮政储蓄的利息支付群众。从2008年8月份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姚红旺从都里乡上寺平村、三里湾村、东郊口村群众中,非法吸收存款99人、122笔,吸收金额1,656,449元,以其妻子姚利某名义存入安阳市锦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4,000元,票面金额200,000元,以自己的名义分两次,每次200,000元,票面金额200,000元,存入安阳市锦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得利息48,000元,偿还四人本金11,000元,购买安阳市红安房地长开发公司开发的水冶镇银珠购物广场商用房支出423,335元,支付购买的中华路华翼煌都小区住房首付及装修250,000元,偿还该住房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60,335.9元,尚有365,778.1元不知去向。案发后,兑付98人162,044.9元,给集资群众造成损失1,483,404.1元。另查明,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姚红旺到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姚红旺退出赃款15万元,处置华翼煌都商住房后退出20万元;安阳县水冶镇松涛路银珠广场门面房一套由侦查机关冻结后经拍卖得款30.8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姚永某(系被告人哥哥)证言,我跟姚红旺是亲兄弟,他是我弟弟。姚红旺在我们村伪造金融凭证变相吸收老百姓的存款,出事之前我不知道,事发后我才知道的。我是在84年至90年这一段在我们村,在我家开一个信用社的代办点,后来我不干了以后,姚红旺在我家开了邮政储蓄的代办点。后来他在村里怎么拿老百姓的钱我就不知道了,我没有参与。姚红旺把群众的存款都弄到哪里当时我不知道。他出事后我听他说他把钱搁到子轩公司了。我不知道他在子轩存款有多少。邮政银行有没有委托姚红旺在我村开代办点我不知道。2、证人豆平某(系铜冶邮政储蓄工作人员)证言,2004年左右,我局为扩大金融揽储业务,同意下面的支局可以在农村设立代办站。当时姚红旺不知是怎么知道该消息后,就和他哥姚永某到我单位找过我几次,想在都里乡上寺坪村开办邮政储蓄代办站,后我就将他介绍到我们铜冶邮政储蓄营业厅,让营业厅的人帮忙给姚红旺办理代办站一事。不过在2006年的时候县邮政局就让下面的支局将村代办站全部撤掉,然后我支局就让下面的代办站全部撤掉了。县邮政局同意下面支局在村开办代办站,没有批示文件。当时开办代办站和撤销代办站时都开会说过。金融方面的规定制度都要告知代办人的。当时的金融行业制度不很规范,我支局对代办人的监管也不很到位,但是要是见到代办人来我支局,我都要跟代办人强调金融制度的。姚红旺在都里乡上寺坪村开办代办站是经我同意才开办的,当时我同意后还给县邮政局储汇科说了一声,但没有文字型的书面材料。没有批准设立代办站的书面材料,也没有委托书类的书面材料,只是口头说的。姚红旺不是你邮政局的工作人员。当时主要是为扩大金融揽储业务,才在下面村里设立的代办站,并且开办代办站是有提成的,当时都给了这些开代办站的人一个工资册,按存款的万分之三提成。姚红旺也有工资册,不过在2006年撤销代办站后就不在发这个提成款了。在下面设立代办站时没有张贴过告示之类的东西,因为这些开办代办站的人在代办邮政储蓄之前,原来都给建行或者信用社代办过,所以当时就没有张贴告示。撤销全部代办站后,在铜冶邮政储蓄营业厅张贴过撤销代办站的告示,并通知投递员往开办代办站的村张贴撤销代办站的告示。3、集资群众郭桂某、姚胖某、姚某琴、秦某林、董某娇、姚某星、姚某成等99人陈述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单据,证实被告人姚红旺非法吸收集资群众存款的形式、金额及集资群众的身份情况。4、被告人姚红旺供述,从2006年开始我就在我村里开设了一个邮政储蓄代办站,代替铜冶邮政储蓄在我村办理存取款事项,跟当时的铜冶邮政储蓄局长窦某斌说好的,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和合同,铜冶邮政储蓄给我的月工资银行按我存款的万分之三给我提成。邮政储蓄给我一个叫杨玉生工资册,我的回扣每月给我打到这个册上。后来到了2008年的时候,邮政储蓄就都取消了下面的代办点,给我说了一声,以后我的工作停了,也没有给下面村里公告。群众不知道,就继续把钱存到我这里,我把群众的钱再存到邮政储蓄,回到村里再给群众存单。开始是群众来到我代办点填写存款凭条,我把钱存起来后给他铜冶邮政的存单,后来慢慢的群众在我代办点填了存款凭条后,就保存那个凭条,不再找我要存款单了。我也就拿着群众的钱可以整体以我的名义存到铜冶邮政,不用分别以群众个人的名义存了,群众找我取钱时我再从邮政取,利息是邮政给我多少我给群众多少。当时邮政储蓄有很多代办保险的业务,主要是人寿、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我替群众代办存款有时候可以动员群众买保险,我从中抽取提成,主要是考虑这才隐瞒代办站被撤销的真相,继续让老百姓往我这里存钱的。2010年左右的时候,基本上群众的存款就都以我的名义存到铜冶邮政储蓄了,谁用钱就找到我,我再从铜冶邮政给他取出来,连本带利系一起给人家。这样的话,群众的钱我就可以支配了,我就考虑可以用这些存款去挣钱。2008年我在水冶买了一间门面房2010年我用群众的钱还了欠款和买房子的贷款,2011年的时候我还拿出来60万放在安阳市子轩房地产公司,我老婆姚利某名下20万,我名下40万,给我三分的利息。2010年9月我还在安阳市中华路华翼煌都小区买了一套住房,是按揭的,连首付带装修共花了25万,贷款31万。现在付按揭付了两年多了,付款6万左右。2011年秋,我还在安阳市义乌小商品城开了一个床上用品门市,赔了5万元左右。2011年秋后,我村的一个人拿着我给其开的存款凭条到铜冶邮政储蓄去取款,结果被邮政的告知这个仅仅是个存款时填写的凭条,不是存款单,后来他儿子找到我叫我给他取款,我给了他一部分钱,剩下的给他打了个借条。2011年底安阳市政府承诺到2012年4月15日集资案件侦办结束,我觉得子轩公司的钱肯定能还给老百姓,后来我就到村里把群众手里的存款凭条换成了借条,给村里的群众解释了一下,承诺到2012年4、5月份的时候给群众兑付钱。到了5月份,集资案件没有给我兑付钱,我也给不了群众钱。群众都纷纷上访告我,我后来被公安局立案了。这就是事情的经过。总共吸收了大概100多户,大概140万左右。现在我手里没有帐了,我把开出去的二联单票本和总数清单都烧了,我收回来那张存款凭条后群众写了借条,我心里有数,到时候以群众手里拿的借条为准。还有一部分没有换成借条的群众,大约有二三十万元,他们手里还是那张存款凭条。在水冶买门面房时当时觉得房价很便宜,等房价一涨我就出手卖了它,中间挣个差价。后来没有找到买家,该房价没有怎么涨价。在安阳市购买住房,当时没有考虑那么多,当时手里还有现金,群众需要钱时我能及时兑付,我还可以拿出一部分钱来去做生意挣些钱。给群众的利息是银行利息,二厘多。给老百姓开的存款凭条是我从铜冶邮政储蓄前台营业厅拿的。代办站的那个公章是我找人私刻的。5、致子某案件专案组函,证实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致函安阳市公安局子轩案件专案组在办理退还群众损失时,特别是需要退给姚红旺及其妻子姚利某存款时,及时通知安阳县公安局办案人员。6、车辆房产冻结变更函,证实被告人姚红旺购买的水冶镇松涛路银珠广场房产一套、文峰区中华路北段华翼煌都房产一套和其名下昌河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冻结。7、房屋所有权正存根,证实被告人姚红旺购买的安阳县水冶镇广场南松涛路银珠购物广场房产的权属、性质、面积等情况。8、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证实被告人姚红旺购买银珠购物广场房产手续。9、个人贷款结清证明,证实其购房贷款本息全部结清。10、机动车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姚红旺名下昌河牌小型汽车车辆信息。11、姚红旺非法揽储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姚红旺的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12、未批准设立储蓄代办点证明,证实安阳县邮政局未曾在安阳县都里乡上寺平村设立储蓄代办站,也未曾委托及聘任被告人姚红旺在当地收取用户资金,没有为其配发公章、存款凭条及空白凭证。13、姚红旺集资兑现表,证实被告人姚红旺兑付集资群众款项情况。14、查询存款通知书及贷款对账单,证实被告人姚红旺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情况。15、姚红旺购房手续,证实被告人购房合同及付款情况。16、安阳县经侦大队公告,证实侦查机关公告告知涉案的上寺平村、三里湾村、东郊口村集资群众进行登记并接受询问。17、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安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人姚红旺吸收存款涉及人数、金额,退还金额,尚未退人数及金额审计意见。18、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二张,证实被告人姚红旺分别于2013年5月23日和6月20日向安阳县处置姚红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工作组退出赃款15万元。19、安阳县处置办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姚红旺被冻结的位于安阳县水冶镇广场南松涛路银珠购物广场4号楼1层F-01号的门面房已于2013年11月26日在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以30.8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20、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姚红旺于2012年11月9日到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于当日被侦查机关办理取保候审。2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红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积极退出部分赃款,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红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婵审判员 王改玲审判员 韩 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敏9 微信公众号“”